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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十二届恩施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8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5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恩施州社科联决定开展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1.我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的著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和论文,及被州级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关于恩施州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可申报参评。

    2.调离我州或已经去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上述期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

    3.系列丛书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个人完成的多卷本成果(已出齐)可作为著作类成果参评。

    4.合著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申报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书面同意。

    5.一部著作中的章、节不能单独申报;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申报;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申报;系列论文是指专题研究所取得的系列研究成果(3篇及以上),且主要作者相同。

    6.以非汉语类形式发表的参评成果,需提交原作品并附汉译文(论文需提交中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

    7.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2)教材和教辅;

    (3)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4)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5)已获得相当于州级奖及以上的成果。

    8.凡担任本届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申报本届评奖。

    二、评审程序和方法

    1.初评:由州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产生初评推荐名单。

    2.复评:由州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专家在审阅初评推荐成果材料基础上,认真复核,充分酝酿,提出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报州评委会终审。

    3.终审:州评委会审核复评结果,审定各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终审成果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4.公示:终审成果经过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州政府批准授奖。

    三、申报要求

    1.凡申报恩施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一申报人、合作者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申报人需提交附件《恩施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1份。申报恩施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和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及原件扫描件1份(包括刊物版权页、目录及正文),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1份,材料应于202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科研处608B,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廖理企业微信。无论成果获奖与否,评奖材料须在州社科联留存,不予退回。

    2.申报责任单位要加强审查把关,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要按程序对成果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报送。

    3.申报人要弘扬严谨、求实、创新、诚信的优良学风,自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如获奖,一律撤销,五年内不得申报州社科优秀成果奖。

    四、表彰奖励办法

    1.本届评奖按著作类和论文类(含研究报告类)两大类设置,根据申报社科成果质量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并发放奖金,奖金金额根据2026年度州级财政专项预算及最终评奖结果确定。

    2.州人民政府下发获奖结果通报,对每项获奖成果颁发一份奖励证书(作者排名以5人为限)。

                                 教务处科研中心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