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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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做好后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8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附件1)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省、校项目三级实施体系,做实校级项目、做优省级项目、做精国家级项目,充分发挥各级管理职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自2024年起教育部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运行模式调整

    项目申报:企业项目指南由“逐月征集”调整为“随时征集”,项目指南经教育部审核在平台发布后,申报人可根据指南要求在相应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

    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学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科研处审核公布。

    项目结题: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调整为学校发布结题验收结果。科研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本校结题验收工作并发布结题验收结果。

    (四)项目认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

    1.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上完成校企双方审核备案的项目,由学校统一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纳入校级教研项目管理:项目经费5万及以上认定为校级重点教研项目,项目经费5万以下认定为校级一般教研项目,仅有软硬件支持的项目认定为校级一般教研项目。

    2.已结题验收且被省教育厅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学校认定为省级教研项目。

    3.由省教育厅推荐至教育部且被认定为“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学校认定为国家级教研项目。

    (五)项目调整安排:2024年6月17日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教育部公布最终结题验收结果。2024年6月17日后,根据新发布项目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立项、结题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采用即申即办机制,实行动态审核、常态化运行模式。

    (二)我校在编教师注册并登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询企业项目指南,对接相关企业自主申报。

    (三)申报人与企业沟通确定项目方案后填写申请材料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执行时间、预期成果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合作协议等进行合理性审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合同审签及申请书审查等流程后,在平台上传申报材料。

    (五)科研处根据平台审核备案结果,定期公布立项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助标准

    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精神,项目经费由企业提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三类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项;“师资培训”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得少于2万元/项;“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项,具体资助标准以企业指南为准。

    (二)落实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并与企业对接。立项结果发布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启动项目研究,按照协议约定联系合作企业落实经费拨款、软硬件支持等事项,确保项目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等相关通知。

          科研处

       2025年8月18日